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本级“红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本级“红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赤政字〔2015〕5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本级“红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等有关决定精神,以及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简政放权带来的实惠和便利,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9441件“红头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除了自行失效的一般性文件以外,对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在投资领域、准入条件、金融服务、财政扶持、税务负担、社会服务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设立的各种隐性壁垒、不合理规定,含有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包括以文件、会议纪要发布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歧视外地企业的补贴政策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等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行有效的“红头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决定《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00〕4号)等文件110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二、拟对《赤峰市直属单位特殊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2000〕36号)等文件27件进行修订,重新发布。
三、保留其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相违背,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161件将继续执行。
凡已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红头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拟修订范围的“红头文件”,各相关单位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文件,并作出废止和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1.赤峰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
2.赤峰市人民政府拟修订的文件目录
3.赤峰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2015年1月9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