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境问题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文号:赤政字〔2014〕002号
颁布日期:2014-0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境问题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

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3〕164号)有关要求,从2013年6月-11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整治要求落实情况、医药制造行业环境污染问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督促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市环保局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74家排污企业函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属地环保局实施限期整改,并对长期存在违法生产及违法排污行为的9家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实施了挂牌督办,对1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赤峰日报》上向社会予以公布。截止2013年12月底,限期整改及挂牌督办的74家企业中,已有41家企业按要求完成了整改任务,29家企业未能如期完成整改任务,4家企业尚未进行整改。

根据上述情况,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未进行整改和未如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做出如下处理:

1.对未进行整改的4家企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具体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详见附件1);

2.对未如期完成整改任务的29家企业,再次实施限期整改(具体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详见附件2)。

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及违法排污企业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对整改期限内无动于衷且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要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务必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1.4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企业明细表

2.29家限期整改企业明细表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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