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呼伦贝尔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呼伦贝尔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呼伦贝尔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呼伦贝尔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呼伦贝尔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发展活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实现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会议精神,正确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以“提高资金供给能力,提升金融业整体服务水平”为工作重点,逐步形成“多元化金融机构、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样化金融产品、多路径金融供给”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现代金融运行机制,金融产业结构布局合理,金融市场竞争有序,金融服务品种齐全的服务体系。通过激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挖掘新的融资增长点,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和激发民间资本等手段,努力实现金融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金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
一是本着“边开展业务边引进”的原则引进域外金融机构,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和配置;二是推动我市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下延伸网点,下沉金融服务重心;三是组建地方金融机构,以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为发起行组建村镇银行;四是加强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对市投资担保公司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国有担保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有实力的旗市设立资本金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实力暂时较弱的旗市区,可建立担保基金,实现旗市区担保业务的全覆盖;五是合理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己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六是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助农服务点铺设力度,积极利用互联网+金融方式改善传统金融服务模式。采取开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微信银行、布设ATM和POS机等科技手段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有效解决农村牧区和林区金融机构服务短缺问题,确保金融服务不出嘎查村,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实现“三个不低于”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性存款资源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人民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中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银监部门要对中小微企业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不搞“一刀切”,允许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通过延期、展期或“借新还旧”等方式完成“倒贷”,提前进行续贷审批,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并清理额外费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质押贷款业务,推广产业链、商贷圈融资;推行“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信贷产品,满足资金使用具有“短、频、急”特点的中小微企业需要;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补贴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常态化的金融宣传和辅导,增强中小微企业诚信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融资的能力;健全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征信系统,继续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中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成本核算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三牧”的信贷支持力度
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支持“三农三牧”及其产业链发展的信贷产品,如“综合授信、循环授信、随借随还、存贷一卡通”等信贷产品;开展企业联保、农牧户互保以及银企、银证、银保合作等,为支持农牧业发展提供更多可选择的信贷产品;人民银行要积极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北资南调”的工作力度,把北部林区富裕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委托贷款、社团贷款等方式支持南部农区和西部牧区经济发展;结合农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扩大担保抵质押范围,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产权(资产)登记、确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等综合服务平台。在试点地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及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增加农畜生产基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农牧民补贴质押等抵质押资源,提高贷款成功率,扩大贷款规模;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牧业,为基地农牧户担保,缓解生产基地农牧户贷款难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推动农业银行“扶贫富民”、中国银行“益农贷”、建设银行“助保贷”“牧场贷”、内蒙古银行“牧富贷”等产品在更大范围推广,扩大信贷规模;借鉴“美丽乡村”产业基金融资模式,采取统贷分用等方式,实现“十个全覆盖”融资目标;探索“保险+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开展涉农涉牧保险保单质押业务;根据“三农三牧”生产周期、市场特征配置信贷资金,降低贷款门槛和成本,开辟涉农涉牧贷款“绿色通道”,确保涉农涉牧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建立市、旗(区)两级融资项目数据库
在市本级建立融资项目库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旗市区建立本地区的融资项目库。各旗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定期与企业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根据金融信贷政策、产业发展重点,分行业、分领域筛选重点融资项目和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融资项目,及时与金融机构对接。
(五)搭建各类投融资主体,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高度融合
利用我市文化、旅游、水利、林业、绿色农畜产品和矿产等资源优势搭建各类投融资主体,构建“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投融资体制,为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基金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吸引保险投资和民间投资打下坚实的基础;并支持企业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开展质押贷款。实现自然资源资产化、存量资产资本化、行政资源一体化目标,促进我市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高度融合。
(六)发挥保险的补偿作用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开发多种类型保险产品,加大探索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入预期保险、科技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的拓展力度。力争到2020年,全市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七)发挥证券公司指导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作用
证券公司是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保荐机构,是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重要指导者。要积极与域内外证券公司沟通联系,通过组织培训、辅导等方式为我市企业挂牌和上市提供指导服务;支持重点项目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等新兴市场开展融资;推动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八)全面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金融业发展作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破题”任务来抓,切实承担起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领导责任;同时,也要将金融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规划政策到位,全力抓好金融工作。属地金融办要切实承担起对当地金融业发展的联系、协调、服务、指导职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加强金融干部的培养,推动金融干部、旗县干部双向挂职工作,建设结构合理的金融人才队伍;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全社会逐步形成懂金融、用金融、重金融的氛围。
(九)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充分发挥政策环境对投融资活动的导向功能,将我市产业发展和自治区、国家产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和其他投资者增加投资创造良好的产业支撑;协调有关部门将各项优惠政策收集汇编成册,促进全社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要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比工作,采取“以存促贷、以贷定存”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信贷资金的投放;建立融资服务网,为金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组建我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导民间借贷规范运作,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建立金融咨询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热线电话等形式,有效指导咨询者实现投融资目标;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净化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努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对不诚信行为采取曝光和列入黑名单等制度,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协调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同时废止。
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为“三农三牧”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努力推动“三农三牧”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农村牧区金融机构改革,科学布局、合理定位,通过特色化发展、差异化竞争和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增设针对农村牧区的“三农三牧”金融信贷服务部门;积极推动辖内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深化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引导呼伦贝尔农商行作为发起行,吸引民间资本组建村镇银行;推动市域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牧区乡镇(苏木)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行专项用于“三农三牧”的金融债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发展壮大服务“三农三牧”的金融服务体系。(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农牧业信贷支撑。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紧紧围绕农牧业经济,创新支持“三农三牧”及其产业链发展的信贷产品,如“综合授信、循环授信、随借随还、存贷一卡通”等信贷品种,开展企业联保、农牧户互保以及银企、银证、银保合作等,为支持农牧业发展提供更多可选择的信贷产品;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北资南调”的工作力度,把北部林区富裕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委托贷款、社团贷款等方式支持南部农区和西部牧区经济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牧业,为基地农牧户担保,缓解生产基地农牧户贷款难问题;利用好自治区出台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根据“三农三牧”生产周期、市场特征配置信贷资金,降低贷款门槛和成本,开辟涉农涉牧贷款“绿色通道”,确保涉农涉牧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健全农牧业政策性担保体系。鼓励各旗市区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涉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现有市本级和旗市区融资担保资源组成担保联合体为农牧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服务,条件成熟时组建专门涉农涉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其撬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三牧”的贷款规模。(市政府金融办、市农牧业局、市财政局、各担保公司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结合农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扩大担保抵质押范围,率先在阿荣旗和新巴尔虎右旗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呼伦贝尔市产权交易中心为载体,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产权(资产)登记、确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等综合服务平台,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活畜活禽等动产、不动产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增加农畜生产基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农牧民补贴质押等抵质押资源,提高贷款成功率,扩大贷款规模。(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委、银监分局、各旗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农牧业保险平台。继续扩大种植业、养殖业、林业、设施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研发农村牧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险种,与中华保险、人保财险、华安财险探索“保险+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模式,组成保险、政府、银行分担风险的格局,开展涉农涉牧保险保单质押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满足参与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农牧户融资需求,保险理赔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保险协会,各旗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信贷抵质押物范围,重点扶持与扶贫关联度高、扶贫对象能够广泛参与的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文化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贫困户增收产业。参照农业银行“扶贫富民”模式,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撬动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并逐步提高贷款财政资金贴息额度。(市扶贫办、人民银行、银分监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推动金融服务便利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下延伸网点,下沉金融服务重心,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乡镇苏木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着力解决金融服务乡镇苏木“空白点”问题;本着确保经营安全和收入覆盖成本的原则,采取设立营业网点、助农金融服务点、开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微信银行、布设ATM和POS机、设立流动服务点等形式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有效解决农村牧区和林区金融机构服务短缺问题,确保金融服务不出嘎查(村),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完善助农服务点功能,为“一卡通”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各旗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推进农牧区信用环境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握熟人社会、农牧民最重相邻评价的特点,借“大引领”活动契机,四级联动,深入推进信用旗(市、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发挥“村支两委”在推进基层信用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对不良贷款应区分性质、区别对待,对非善意拖欠贷款的旗(市、区)、乡镇、村、户,建立“信用退出机制”,提高贷款主体信用意识。鼓励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农牧民和企业给予下调贷款利率、扩大贷款额度等优惠政策。对不诚信行为采取曝光和列入黑名单等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各旗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服务“三农三牧”的重要意义,加强配合、沟通协作,努力推动“三农三牧”经济发展。各旗市区政府要积极引导农牧民提高成本核算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牧民生产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各项金融优惠政策落地服务“三农三牧”创造条件;市政府要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比工作,探索“以存促贷、以贷定存”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牧区信贷资金的投放;市政府金融办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三农三牧”的力度;人民银行要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增加对涉农涉牧贷款的投放规模,最大限度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规模;银监分局要探索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设“三农三牧”营业网点,鼓励开展面向“三农三牧”的金融创新;证券部门要推动涉农涉牧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发债、挂牌、上市);保险协会要支持保险机构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适合我市农牧业生产的保险制度,开发条款简明、“双语”说明、缴费灵活的保险产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证券公司、保险协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
为抓住企业上市注册制改革、新三板扩容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面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培育和推动更多有潜力的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利用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快改制,创造条件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或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实施并购重组、发行债券,促进资源优化整合与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提升我市企业法人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培育和做强优势产业,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2015年至少实现1家企业挂牌新三板;到2017年末,力争实现1家企业IPO上市,12家企业挂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累计达到120家,推动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二、推进资本市场融资,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挑选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企业作为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逐步形成上市企业梯队。积极引导企业按上市公司的条件完善治理结构,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规范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支持主业突出、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二)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在主板上市;鼓励和支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强的企业在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推动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三)推动债券融资。密切加强与各类发债主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券商、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推动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债券工作。及时关注、了解、学习债券市场最新政策及动态,密切加强与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强化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呼伦贝尔办事处的业务服务职能,探索创新适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融资产品。
三、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成立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旗市区也要尽快成立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重点融资项目,落实责任,强化督查,指导和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有利条件。邀请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针对企业负责人的资本市场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方式,帮助企业经营者树立资本运作的观念和信心,增强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合作对接,加快企业直接融资步伐。各旗市区要强化与市级领导小组沟通联系机制,对重点培育上市、发债的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有效帮助解决企业上市、发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股权交易市场的交流合作,组织企业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系统化的沟通对接,指导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合理选择股权和债券融资品种,根据融资程序和条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六)加强政策支持,全力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我市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补贴政策外,也将享受我市出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补贴。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确保当前工业经济稳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发〈2015〉55号)要求,延续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各旗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扶持政策,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的积极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要加快壮大地方龙头担保企业实力,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七)加强智力支持,强化专业队伍建设。要加大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专家库,对企业实施分层次、分专题的直接融资业务培训,进行政策和业务咨询辅导,为企业提供咨询、诊断、改制、重组和融资方案设计,通过人才智力支撑,提高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能力。
(八)加强协调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发债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要开通“绿色通道”,切实加强协调服务,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建立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协调机制,形成良性互动、信息共享、风险控制的监管体系,增强市场风险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实现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1.呼伦贝尔市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呼伦贝尔市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分工
http://www.hlbe.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65d13840fbaefd012000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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