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呼政办发〔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10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对农牧民工工作的认识,将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纳入本地区整体就业工作统筹考虑。要广开农牧民工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以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契机,将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相结合,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增加的就业岗位要重点考虑安置农牧民工,特别是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成员。拓宽就业空间,大力扶持农牧民工发展种养殖业、畜牧业、乡村旅游业等,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二、要高度重视返乡农牧民工的就业问题,做好返乡农牧民工的就业、创业工作。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对有创业意向的返乡务工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工商注册、税费减免、金融信贷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

三、劳务输出重点地区要开展创建劳务品牌活动,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扩大转移就业的规模。

四、劳动保障、公安、建设、工商、金融、教育、卫生、计生、工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决好农牧民工工资拖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为农牧民工提供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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