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通政发〔2014〕9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认识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生活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促进全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二、认真做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宣传《条例》和《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在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等数字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公益短信、开通微博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要将高危险企业、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宣传对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工伤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三、切实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实施办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除提高工伤待遇标准外,还要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各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参保人员的缴费测算,并纳入到2015年财政预算,及时将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拨付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各级人社部门要组织、指导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实现应保尽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确保在2015年全市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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