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通告〔2015〕10号
颁布日期:2015-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将禁烧农作物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三、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四、各级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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