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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发〔2015〕73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年底前,各旗县市区要成立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落实返乡人员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返乡人员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力度,积极争取自治区“以奖代补”项目支持,将返乡创业人员创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中。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好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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