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辽市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辽市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通辽市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应急预案

为避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众集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及启动条件

(一)适用范围。

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围堵、拦路等事件;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和过激行为;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及工头下落不明或欠薪逃匿事件;

4、合同、价款、质量、工期、非法转包、有偿转让等纠纷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认事件;

5、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二)启动条件。

1、正在进行集体上访,导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正在进行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且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发生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问题久拖不决,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二、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通辽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秀芝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关双龙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王琼市政府副秘书长

包建设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万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国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庆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就业管理局局长

成员:郭英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吕占民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农业开发办主任

肖利忠市信访局副局长

梁宝军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宝双越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书记

赵美杰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乌日塔市监察局副局长

马砚春市审计局副局长

周祥谦市民政局系统党委副书记

李玉兴市卫生局应急办主任

张福森市工商局副局长

宫大勇市总工会副主席

马连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赵庆岐(兼),副主任:马连生(兼)。

领导小组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的命令;

2、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方案、措施,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事件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根据事件发展,调配应急、警戒维护人员和应急资金等;

4、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及时上报有关应急事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将事件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6、定期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应急方案组织实施;

2、负责事件现场统一协调工作;

3、负责实施事件现场人员的解释、说服教育、善后处理等工作;

4、负责应急资金的调配、协调;

5、负责事件现场工作的安全事项;

6、负责应急事件的救援工作;

7、负责事件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8、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应急分队。应急分队成员由市劳动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成。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有重大事件发生的趋势或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386585,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2、事件的简要经过,所涉人员及资金数量;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件应急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件报告人和时间。

(二)领导小组接到应急突发事件的报告(电话或书面报告)后,应立即调配相关部门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事件现场,对事件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事态程度和事件等级,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领导小组及时调配应急人员、资金、制定应急方案,并通知事件单位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五)应急、执法、后勤分队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应急方案,分工协作处理应急事件。

(六)领导小组视应急事件的发展态势,必要时通知公安、交通部门,开展维护事件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群众疏散等工作,并及时上报。

(七)应急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预案。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信访和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负责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对实施煽动群众、围堵政府办公场所、扰乱公共秩序、侮辱谩骂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欠薪后逃匿的建设、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在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应及时冻解当事人的帐户划拨缴拨款,或强行查封,拍卖当事人的财物。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要从速审理判决,不受一般案件时效的限制。对连带农民工工资的民事案件要立案从速判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等出现的突发事件要给予协调配合。及时处理因工程结算、工程质量、非法转包等引起的纠纷和争议,必要时强行划拨保障金,并对其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拖欠工资问题,并对“欠薪”保障应急资金(追逃、急救)给予保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对招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考勤、劳动定额、工资发放情况调查核实“欠薪”案件,依据核实后的“欠薪”事实责令相关当事人向农民工支付并监督发放。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房产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施工结算的审计工作,尤其要对项目的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款项结算等诸多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对于有争议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结算,审计部门要及时介入,尽快审定结算,达到财务意见一致后按审定结果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单位。

民政部门要对因拖欠工资造成生活无着落、返乡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视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卫生部门要对“讨薪”群体中老、病、残、孕人员和意外伤害情况及时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铁路、通讯、电力、水利等跨省区异地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应当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到住建委、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要做到“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农民工名册要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以有效解决跨省区异地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反应迅速,强化协作。应急分队接到通知后迅速行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

(二)耐心细致,宣传说服。对事件涉及各方做好认真细致的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依法协调,妥善解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协调,将矛盾冲突、纠纷予以妥善解决。

(四)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为了防止群体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突发事件应急、执法、后勤分队成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确保信息的接收和传送。

(五)及时通报,加大处罚。对处理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对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处罚情况,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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