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在建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10〕154号)精神,更好的规范和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市政府决定自8月1日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通辽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通辽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的贯彻和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在建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10〕154号)精神,更好的规范和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市政府决定自8月1日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有效改善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火灾隐患,避免发生因建筑工地火灾事故而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确保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道尔吉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孙爱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宝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由建设、安监、质量技术监督、监察、消防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工作范围
通辽市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等工程)施工人员的住宿场所。住宿场所是指施工人员居住、就餐以及供暖、供电等直接为施工人员生活配套服务的建(构)筑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当前正值我市工程建设的高峰期,各地外来施工人员较多,施工地点多面广,人员流动性大,施工人员居住密度大,并且存在大量使用塑料布等易燃材料、房间内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行为,火灾隐患十分严重;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消防知识缺乏,特别是在夜间,施工人员因疲劳熟睡造成反应迟缓,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在建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强力整治,坚决遏制在建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火灾的发生。各地要把此次专项整治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三个严格”(严格任务落实,严格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旗县市区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组织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安监、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自上而下明确责任和任务,将监管延伸到各个层面,杜绝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要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对照标准,严格排查。各地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见附件),对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和工业建筑、道路、铁路、交通、石油、室外管线等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进行摸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对存在问题全面整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标准,严格检查。对于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的火灾隐患,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对于有主管部门的施工单位,要督促主管部门对照《要求》认真进行行业、系统内的自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凡是专项整治流于形式、工作开展不全面细致,特别是发生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年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中取消评先资格。
(三)加强宣传,强化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加大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活动的影响面和覆盖面。让群众充分了解、掌握和关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及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由于施工人员多数是农牧民工,流动快且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缺乏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各地要督导施工单位及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岗前培训,增强广大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提高消防知识水平。要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将火灾隐患纳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群众监督举报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区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
(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践经验,按照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格局的要求,通过建立互通信息、动态监管、群防群治等工作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火灾。要切实采取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加大在建工程现场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认真自查,及时整改施工住宿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各地务于2010年9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公安消防支队。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试行)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指导全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施工人员消防安全,依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等工程)施工人员的住宿场所。住宿场所是指施工人员居住、就餐以及供暖、供电等直接为施工人员生活配套服务的建(构)筑物。
三、技术要求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住宿场所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住宿场所的厨房、配电室、采暖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的储存及管路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
3、施工人员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
4、每个居住房间容纳住宿人员不得超过8人,且房间建筑面积按照每人不小于3平方米计算。
(二)建筑构件及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住宿场所的墙、柱、梁、楼板建筑构件均应采用不燃烧体。单层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但应安装由不燃材料制作的顶棚(吊顶),且屋顶承重构件与顶棚(吊顶)之间不应敷设任何电气线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建筑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
2、住宿场所严禁使用以聚氨酯等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3、住宿场所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居住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墙面、地面可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4、住宿场所严禁使用塑料编织袋等易燃材料。
5、厨房的灶具必须安放在不燃材料上。
(三)安全疏散
1、新建和租赁的住宿场所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设置门槛,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和卷帘门。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4、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5、居住房间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四)消防设施
1、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应将住宿场所纳入保护范围。
2、住宿场所内的公共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3、住宿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五)采暖及通风(排烟)
1、住宿场所居住房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取暖。
2、住宿场所采用燃煤炉采暖时,燃煤炉不应设在居住房间内,烟筒应采取在户外末端设三通等形式保障排烟良好。烟筒在居住房间内架设时,应与可燃物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房间内宜设置煤气报警器。
3、居住房间及疏散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保持通风良好。
(六)电气
1、住宿场所的配电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2、用电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合理配置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3、住宿场所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的电器设备。手机充电器、电视等电器设备应设置固定的使用地点,并安置在不燃材料上,电器设备与周围的可燃物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5、住宿房间严禁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照明灯具应使用冷光源,不得使用卤钨灯、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6、电气线路的保护应采用相应规格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不应采用隔离开关。
7、严禁使用拉线开关。
8、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
9、严禁施工人员在床上使用以交流电为动力的用电设备。
10、较长时间离开住宿场所时,必须将室内的电源切断。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住宿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从施工总责任人到每一名施工人员均要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并签订责任书。
(二)施工现场应制定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奖惩措施。
(三)住宿场所为租赁的,住宿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租赁人事先应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能承租。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逃生自救、初期火灾扑救等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演练。
(五)住宿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严禁在居住房间内吸烟。
(七)施工单位要定期对住宿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五、其他事项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还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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