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8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我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2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二)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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