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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对全盟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实行普惠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对全盟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实行普惠制的意见
兴署办发〔2013〕47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意见》(内政办发〔2012〕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全区其他盟市经验做法,结合我盟实际,盟行署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全盟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实行普惠制。发放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70%,余下的30%资金由盟、旗县市两级财政按2:8比例承担。请各地认真做好资金筹集,人员审批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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