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兴署办发〔201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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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5〕2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全盟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3日
全盟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盟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工程开工建设,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许多工程未经过消防审核(设计备案抽查)和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已经施工或投入使用(以上工程简称消防违法工程),形成了大批先天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我盟社会消防安全。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展以治理建筑火灾隐患和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最大限度的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杜绝出现新的消防违法建设工程,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对全盟所有在建或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工业消防违法建设工程,摸清底数,整改隐患,督促办理工程消防手续,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杜绝新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和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盟行署成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东伟盟委委员、行署副盟长
常务副组长:金锐刚盟行署副盟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王玉林盟行署副秘书长
杨然龙盟行署办公厅副主任
陈全平盟发改委主任
王文玺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刘建新盟公安局副局长
胡宜磊盟消防支队支队长
赵晓滨盟消防支队政治委员
崔铁文盟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
成员:杨冀鹏乌兰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
梁金龙阿尔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振春科右前旗委常委、副旗长
郑建军突泉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英杰科右中旗委常委、副旗长
刘宇扎赉特旗副旗长
任国权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东乌兰浩特市副市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胡宜磊、赵晓滨兼任,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各旗县市和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专项治理范围
《消防法》颁布实施后,各旗县市(含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内所有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含未按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含未按要求办理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各类建设工程(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四、专项治理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是否选用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3.设计单位是否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4.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5.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选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
7.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8.监理单位是否在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五、工作职责
1.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专项治理行动,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逐个进行排查,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登记表》(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汇总表》(附件2),并负责督促其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2.消防部门负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参与重点项目排查,填写《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理火灾隐患登记表》(附件3),并按照《消防法》要求督促办理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履行执法程序。
3.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消防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履行执法程序。
4.住建部门负责对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进场材料、选用的消防产品、消防施工单位挂靠资质越级施工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业系统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工程消防违法行为。
6.消防协会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对存在隐患整改难度大的工程,应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指导,提出整改措施,帮助消除火灾隐患。
六、工作措施
1.各旗县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确定专人排查,对排查结果负责。
2.盟旗两级消防部门在各地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对全盟和各旗县市的商场、市场、宾馆、医院、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等民用建筑,甲、乙、丙类工业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等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整治,盟级消防部门排查数量不少于50个,旗县市级消防部门排查不少于30个,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3.对于不落实工程消防主体责任,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住建部门负责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单位和个人的执业资质。
4.对于排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单位,由工商和质监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5.住建和消防部门对所有资质挂靠、越级设计施工、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6.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信息共享机制,从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委、国土、环保、住建、消防、房产管理、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应确定专人,及时沟通、掌握工程动态,确保新建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
7.盟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借鉴区内外其他地区先进做法,考察调研,共同探索我盟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和消防行政审批分离改革措施。
七、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准备阶段(3月31日前完成)
各旗县市按照全盟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于3月2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将行动内容和要求传达到相关单位,动员部署工作。
为确保行动有序开展,3月18日,盟消防部门负责对各旗县市排查人员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人员由消防、住建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请各旗县市于3月17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30日前完成)
各旗县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排查,要按划分好的网格分区分片逐栋建筑、逐项工程开展排查登记,要做到全方位、无死角。排查结束后,建立完整的排查台账,统计排查结果,并于4月30日前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登记表》(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汇总表》(附件2)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改阶段(10月31日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旗县市上报的工程,根据违法建筑工程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消防审验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由盟市两级消防部门逐个督促依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统计上报。
八、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认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研判本地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形势,突出治理重点、抓住治理难点,精心组织实施。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督查,通报工作进展。排查治理期间,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一经发现该排查的工程未排查、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治理的隐患未治理的,将倒查责任并进行通报。
(二)严格标准,依法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切实保持打击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该停的停,该罚的罚,对关停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由政府挂牌督办。特别是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要坚决从重处罚,对建筑中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和劣质消防产品的、选用耐火极限不足的消防建筑构件材料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的,要督促单位立即整改,对于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主体责任的执业单位和个人,通报相关职业资质管理单位,依法取消单位和个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三)强化服务,切实帮助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此次专项行动,全体工作人员,一定要强化服务意识,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单位意见,主动沟通,积极帮助整改火灾隐患。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从工程立项开始,沟通工程基本信息,实现源头管控。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尽量减少工程违规违法情况。住建部门作为建设工程的主管单位,应在日常的监管中,加强消防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对于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经消防验收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产手续。
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每月30日前将阶段性建设工程专项治理统计表和排查台帐(附表2、3)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戴琪联系电话:8615927,15705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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