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盟2012年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盟2012年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兴署办发〔2012〕15号 ---|--- 颁布日期:2012-04-0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盟2012年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的通知 兴署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盟2012年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兴署办发〔201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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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盟2012年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2〕15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盟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盟行署研究决定调整全盟2012年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最低工资指导标准为:乌兰浩特地区最低工资指导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小时,其他旗县市最低工资指导标准为9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标准为8元/小时。
二、公益性岗位应根据岗位特点确定不同档次工资,平均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指导标准10%以上。
三、政府聘用的全日制环卫工人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益性岗位最高档次工资水平。
四、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五、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以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六、上述最低工资指导标准从2012年4月1日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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