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3〕4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的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区内外已就业和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考录到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以其毕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二、参加三支一扶、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工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并填写《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计算工龄审批表》,由工作(服务)单位加盖意见后到服务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办理工龄计算审核手续,由录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其他基层就业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工龄认定按照所从事的服务项目国家规定办理。

三、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相关法规,高校毕业生录用后应及时将人事档案从档案管理部门转至录用单位。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本人自带。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夏人事厅《关于填报<毕业生计算工龄审批表>的通知》(宁人办发〔2003〕47号)文件废止。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9日

附件: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计算工龄审批表

http://www.nxhrss.gov.cn/wcm.files/upload/CMSrst/201306/2013062201190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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