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3〕6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3〕62号),现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715元调整为845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660元调整为795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620元调整为75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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