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现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清理核查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三)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暂由基础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一般按月发放。其中,基础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具体项目、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方法。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行分类指导。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为30%;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50%—70%,基础津贴参照执行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为50%—30%。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执行当地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3倍以内,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控制在2倍以内。

五、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发放外,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各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除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予以坚决取消外,超过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向有一定经营收入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事业单位倾斜。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可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培训、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分级负担、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确保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在实际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时,对发放水平高于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财政负担,经审批超过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按现行方式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负担。

(二)设立绩效工资发放专户,全面监控各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已纳入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的全额事业单位,要继续实行财政工资统一发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绩效工资必须在设立的绩效工资发放专户中发放,严禁多头发放。用于发放绩效工资的银行账户,须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不在规定账户发放的,一律按违纪违规处理。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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