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加强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加强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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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加强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4﹞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加强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石嘴山市加强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监管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及投资公司为主的民间融资机构快速发展,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对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提升地方经济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此类机构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重收益轻风险、人员专业素质低等问题。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全市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典当管理办法》、《宁夏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非现场监测
(一)非现场监测主要从资金来源、资金运用、风险指标控制三个方面,采用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在兼顾指标可比性、数据易取得性、指标关联性、可操作性等原则的前提下,选取主要经营指标进行重点监测。
1.资金来源。主要监测各机构资金来源与结构,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净额、银行借款、股东贷款、应付账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指标以及与上述指标有关的指标占比。
2.资金运用。主要监测各机构主营业务开展的规模、结构、服务领域和资金运用率,包括各项贷款、各项投资、担保余额、典当余额以及业务增减变化等。
3.风险指标。主要监测各机构的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包括不良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率、拨备覆盖率、投资损失率、担保损失率、担保风险度、绝当率、绝当变现率等指标。
(二)各监测部门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的日常分类监测工作,督促被监测机构按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类报表(见附表),并完成报表汇总、审核、归档、保管工作。
(三)各监测部门要按月将审核后的《风险监测月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监测管理专项小组办公室汇总,填制《石嘴山市非存款类融资机构风险管理表》。
(四)市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监测管理专项小组办公室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监测报表汇总后,将监测与管理情况按季抄送市金融办备案,并向各监测部门反馈,每半年向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提供管理报告。
二、现场监测
(一)根据各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监测需要,各监测部门可在非现场监测的基础上,开展现场监测。
(二)现场监测由各监测部门分别组成自主监测组或共同组成联合监测组,对各机构进行现场监测。
(三)现场监测主要查看业务票据、报表和财务账册,突出对重点环节和主要业务原始凭证的核查,检查各机构向监测部门报送的报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现场查证其风险状况及成因。
(四)各监测部门的单项现场监测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联合现场监测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三、风险预警及提示
(一)各监测部门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监管建议、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等都应以《责令整改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各机构,同时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跟进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进度和效果等。
(二)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监测,当被监测机构的监测指标有任意一项连续3个月超过监测临界点或有异常变动情况时,监测部门应及时与被监测机构沟通确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风险预警,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风险预警由专项小组办公室向风险机构下发《石嘴山市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经营风险预警提示书》,并抄送市金融办和相应的监测部门,由各监测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四)风险预警后2个月,风险机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专项小组办公室应召集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究处置措施。
(五)对已做出风险预警的机构,对应的监测部门应注意观察分析其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动情况等,关注监测对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做到情况全面、数据准确,并及时向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保密责任
各监测部门均负有保密义务,对在监测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信息不得向外泄露,确需因引用、发布、上报等各种形式使用时,须征得专项小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后果的,责任自负。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全市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下设非存款类融资机构风险监测管理专项小组(简称“专项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石嘴山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县区政府组成。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全市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的日常监测与管理,研究并组织落实该类机构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二是建立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相关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三是负责建立健全及修订监测管理制度;四是指导和监督非存款类融资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保护该类机构的合法权益;五是依法打击非存款类融资机构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债权。
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行市中心支行,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对非存款类融资机构日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分析;二是组织召开市非存款类融资机构风险监测联席会议;三是定期通报各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建立市非存款类融资机构风险监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专项小组组长及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况时,可随时组织召开。
(三)全市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在专项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测”的原则,对各机构经营情况和运行风险进行监测。
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测管理。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对全市典当行进行监测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投资公司进行监测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非存款类融资机构的非法集资、违法经营等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进行监测管理。石嘴山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体系与非存款类融资机构信贷关联度等情况进行监测管理。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民间借贷规模、利率进行监测;按月汇总各监测部门的监测报表,按季管理,每半年提供管理报告;积极协调、推动非存款类融资机构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做好监管与服务工作,积极为各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各监管部门应严格要求被监管机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不得高息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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