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文号:吴政办发〔2009〕85号
颁布日期:2009-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供电局制定的《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

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违章施工导致的电力设施损毁、电力供应中断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或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施工方应提前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报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吴忠市经委)审查批准。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吴忠供电局的意见。施工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时限规定。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履行审批手续的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设施附近(距电力设施500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爆破;

(5)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路、修渠、建水库、修建人工湖、植树。

(二)施工方在取得批准后,应及时将施工方案送吴忠供电局,吴忠供电局根据施工方案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时,吴忠供电局可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

(三)经批准的施工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施工方必须及时报告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调整作业方案。

(四)施工方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电力设施故障或损坏时,必须立即停止继续作业,并通知吴忠供电局。施工方不得强行冒险作业,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五)因违章作业,造成电力设施故障或损坏的,由施工方负责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2)在户外电力设施300米区域内防风筝;

(3)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4)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安装喇叭等;

(5)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6)在杆塔、拉线上栓生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7)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和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沙石滑坡的作业;

(8)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9)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0)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最终生长高度超过3米的植物;

(5)在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

(6)不得进行减小导线对地距离的作业。

五、吴忠供电局要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要及时报告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由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力设施的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市属土地、规划等各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避免项目实施与电力实施保护之间的矛盾。

八、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杜绝违法施工对电力设施的危害,确保供电和施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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