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吴政办发〔2009〕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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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供电局制定的《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措施
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违章施工导致的电力设施损毁、电力供应中断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或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施工方应提前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报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吴忠市经委)审查批准。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吴忠供电局的意见。施工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时限规定。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履行审批手续的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设施附近(距电力设施500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爆破;
(5)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路、修渠、建水库、修建人工湖、植树。
(二)施工方在取得批准后,应及时将施工方案送吴忠供电局,吴忠供电局根据施工方案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时,吴忠供电局可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
(三)经批准的施工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施工方必须及时报告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调整作业方案。
(四)施工方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电力设施故障或损坏时,必须立即停止继续作业,并通知吴忠供电局。施工方不得强行冒险作业,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五)因违章作业,造成电力设施故障或损坏的,由施工方负责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2)在户外电力设施300米区域内防风筝;
(3)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4)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安装喇叭等;
(5)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6)在杆塔、拉线上栓生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7)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和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沙石滑坡的作业;
(8)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9)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0)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最终生长高度超过3米的植物;
(5)在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
(6)不得进行减小导线对地距离的作业。
五、吴忠供电局要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要及时报告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由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力设施的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市属土地、规划等各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避免项目实施与电力实施保护之间的矛盾。
八、吴忠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杜绝违法施工对电力设施的危害,确保供电和施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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