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建设局 | 文号:银建通〔2013〕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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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建设局
2013年10月30日
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保障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创建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管理水平达到建筑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银川市建设局对本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银川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示范工程的评选审核工作。
市辖县(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示范工程的评选审核工作。
第四条示范工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6号令)等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评选和审定。
第五条示范工程的评选工作,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坚持“动态检查、全程监控、透明公开、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应当达到下列建设规模: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房屋工程;
(三)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开工行为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二)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施工现场实行了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在现场履行职责;
(四)施工项目部和工程监理部人员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工程管理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建立了信息化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制定了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并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六)申报的示范工程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审签手续完备;
(八)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施工单位依法承包工程后,进入施工现场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9-2009)完成临建搭设和使用验收等工作,将示范工程的具体创建方案,报送对工程实施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九条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建筑施工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评分,应当保证施工安全优良等级。
第十条施工企业在创建示范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二分之一时,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填写《银川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并进行申报,同时提供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及影像资料。
施工现场非一个施工单位承揽施工的群体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申报。房屋工程主体封顶后或市政工程总量完成不再申报。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工程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列入创建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制定跟踪监督措施,建立档案,从基础工程开始,加强对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管理服务。并对企业自查自评优良等级结果复查确认。
第十三条负责工程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申报表后,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应当在收到申报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初评检查人员,按照《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考核标准》进行初评。初评总计得分在87分以上;文明施工专项评分在30分以上的,进入示范工程评审。
初评检查人员应当具有安全管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且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初评检查人员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或工程施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消除的,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告知申报单位,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初评检查人员根据初次评分结果,填写《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表》,并附示范工程评选资料,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提交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进行评审考核。
第十六条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进行示范工程评审考核,应当在收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评审考核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考核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考核,评审考核得分率符合示范工程要求的,报请银川市建设局作出授予示范工程的决定;成建制小区群体工程全部符合示范工程要求的,报请作出授予“示范小区”的决定。
评审考核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从本地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期间被评选为示范工程的,银川市建设局给予表彰,授予荣誉标牌和证书,建设单位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费用。
第十八条评审考核得分率低于示范工程分值,高于80分的工程项目,视为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或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小区,由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获得示范工程称号的施工单位,自授予荣誉证书之日起,在一年内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给予业绩加分奖励;获得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称号的施工单位,自授予荣誉证书之日起,在半年内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给予业绩加分奖励。
第二十条未获得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不得申报自治区级“西夏杯”等奖项;未获得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称号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级“凤凰杯”和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奖项。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公布和授牌后,施工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管理标准,施工现场未能保持示范工程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条件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摘牌和取消获奖称号,同时按照企业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给予记录。不再享受奖励和其他激励政策,并退回建设单位给予的奖励费用。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要按期如实提供有关评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要事实求是,秉公办事,遵守规定,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23日银川市建设局印发的《银川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评选办法》(银建通[2005]57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考核标准评分表.doc
http://dwzwgk.yinchuan.gov.cn/zfgzbm/H14/201311/P020131104388856780227.doc
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表.doc
http://dwzwgk.yinchuan.gov.cn/zfgzbm/H14/201311/P020131125423912061433.doc
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doc
http://dwzwgk.yinchuan.gov.cn/zfgzbm/H14/201311/P02013112542391211924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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