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建设局文号:银建通〔2013〕138号
颁布日期:2013-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建设局

2013年10月30日

银川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以及实施监督管理,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装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银川市建设局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银川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市三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具体实施。

市辖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评价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评价制度,采取企业自我评价和具体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部门(以下简称评价部门)复核评价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负总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评价制度,结合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作出自我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一次自我评价,确保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施工企业经自我评价合格,应当在自我评价结束15日内,整理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相关资料,将评价情况和结论报评价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

2、施工企业本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记录;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6、涉及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的相关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自我评价的结论和前款规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一律采用A4纸张电脑打印,资料按顺序装订统一页码。

第八条评价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即日受理登记,同时约定评价时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指出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九条评价部门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复核评价,主要以上门服务的方式,指定三名以上具有安全评价所需的知识和专长的评价人员,采取面谈陈述事实、查阅核对资料、抽查施工现场等方法,对没有通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的施工企业,重点复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已通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的企业,重点复核体系的运行情况。各项复核评价记录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评价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时,评价人员要依据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进行评分,扣减分值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价人员确定。

评价人员不得在复核评价前与管理相对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再进行评价: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2、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后;

3、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后;

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评价时施工企业无在建工程项目,应在企业有在建工程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评价工作,应以企业自评得分占百分之三十,评价部门复核评分占百分之七十得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报银川市建设局核准,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向施工企业出具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评价部门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评定等级,在银川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对评价部门安全生产评价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银川市建设局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评价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评价部门应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档案,对评价申请资料、评价审核资料、评价结论报告实行建档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评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评价结论记录在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作为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自我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市建设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复核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评价部门评价人员进行复核评价,不得降低评价标准,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的礼物和礼金,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如有发生,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评价违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银建通[2006]70号)废止。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doc

http://dwzwgk.yinchuan.gov.cn/zfgzbm/H14/201311/P020131125424897183612.doc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doc

http://dwzwgk.yinchuan.gov.cn/zfgzbm/H14/201311/P020131125424897225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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