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银政办发〔2014〕110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了稳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结合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运行实际,现就调整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上不封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现行政策报销至2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限额以上符合医保三项目录的部分按70%报销,上不封顶。

二、合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从2014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合并使用,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共济作用,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调整后的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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