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函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号:银市场监管发〔2015〕394号
颁布日期:2015-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函

银川市档案局:

按照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发〔2015〕43号)文件要求,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将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不再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协调监管职责划转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督查局)从卫生局整建制调整划转到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档案局《关于对新组建和职能调整部门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银档发〔2015〕38号)文件要求,我局参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现予以上报,请审阅。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http://dwzwgk.yinchuan.gov.cn/zfgzbm/H22/201601/t20160111_107751.html

银川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市场监管各级行政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其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的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真实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特制订《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市委、市政府、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规定、批转、通知、通报等文件;

2市委、市政府、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会议印发本机关负责人在上级机关会议上的发言;

3、市委、市政府、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指示、批复、通报、批示、讲话、通知;

4、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等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任免、奖励、处分的决定、通知、批复;

5、市委、市政府、市编办等对本单位机构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等文件;

6、市委、市政府、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调查或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7、市委、市政府、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条例、规章、通知等文件;

8、市委、市政府、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发的涉及本机关的各种计划、长远规划和设想等有关文件;

9、市委、市政府、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电话会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

2、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包括转发和与其它机关联系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的文件修改稿;

3、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及本局的批复文件;

4、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内部职能部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反映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活动和科学技术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

6、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下级机关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8、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

9、市场监督管理局党、政、工、团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批示和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单、调查处理报告、统计分析材料等;

11、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人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12、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3、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沿革、大事记,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14、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名册、报表、复转军人安置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

15、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干部职工调动、复转军人安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16、市场监督管理局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

17、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印的简报等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

18、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19、市场监督管理局党、政、工组织和行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和讨论的文件;

20、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的(包括同其它机关的联系发文)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规定、批转、通报、通知等文件;

21、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规章等草稿;

22、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的各类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名单及先进事迹的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业务部门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局属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财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各种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局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

3、局属单位报送本机关备案的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4、下级单位报送的工程建设工作中,对有关问题需回复的各类请示、报告。

第四条不归档文件材料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普发供参阅、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下发的机要文件(含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等)均属不归档文件(要清退)。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物性、临时性文件;

2、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3、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的文件材料;

4、重份文件;

5、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送来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不应抄送或不必备案的文件;

2、下级机关越级抄送的一般性的、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3、下级机关抄送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存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单位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一般性事物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报表、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本单位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单位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原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单位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本单位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它单位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在编制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单位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企事业单位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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