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复函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复函

青人社厅函〔2011〕100号

青海法制报社:

你社关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请示收悉。

杨治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经审核,我厅认为: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号:163000000027)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4000175—2)证明,青海法制报社住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79号,属于省级事业单位,有效期至2012年,已年检。仲裁申请人杨治兵原系青海法制报社聘用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和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第十九条关于管辖规定,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争议无管辖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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