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青海省健康保障一卡通建设工程项目”名称修改意见的函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青海省健康保障一卡通建设工程项目”名称修改意见的函

青人社厅函〔2013〕173号

省医改办:

2013年3月15日,收到你办以电子文档形式发来的由青海省信息中心编制的《青海省全民健康保障一卡通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卡通建设工程分册)》(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征求我厅意见。我厅经认真研究,对《可研报告》中涉及文字和业务内容部分,已按国家和我省实际,依照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修改,仍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你办。此函就项目名称“青海省全民健康保障一卡通建设项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建议:将“青海省全民健康一卡通建设项目”名称修改为“青海省全民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项目”。主要理由:

一、国家对社会保障卡建设要求

社会保障卡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的“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2012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加快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要求十二五时期全国发行8亿张社会保障卡,人社部在十二五规划中给我省下达的发卡任务为319万张(当时不包括新农合参保人数)。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系列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中就“一卡通”的建设问题都明确列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工作要求中。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设计、结构标准、应用要求全国统一

社会保障卡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卡的应用支撑城乡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就业服务各项业务应用及统筹区域和省内跨地区、跨省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险业务中的应用除支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就医、统筹区域内、省内跨地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外,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将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就地就医、就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和职工医疗保险跨区域的转移接续,以及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上述功能的实现,都将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的应用来完成。

三、社会保障卡业务应用的主体范围

国家要求社会保障卡的业务应用范围主体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九大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发放及医疗费用的结算,以及逐步拓展到就业服务、劳动关系、人才服务、人力资源开发、人事管理等领域的业务应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社会保障卡中按照卫生、民政部门的业务要求增加了健康档案、医疗服务、低保、残疾人医疗救助等业务应用内容(《可研报告》)中人社、卫生、民政部门业务应用内容详见附表)。从附表中所列的业务应用内容看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主体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就医“一卡通”要求的主体,也是民生工程公共服务的主体。

综上所述,无论从国家和部门要求,从顶层设计、业务应用主体、业务覆盖人群,还是卡的实际应用效果,以及全国通用的要求,都体现了社会保障卡的主体地位。因此,建议:将项目名称修改为“青海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项目”。此项目的建设运行将成为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标志之一。

妥否,请审核研究。

附件:1、《社会保障卡服务功能》

2、《青海省全民健康保障一体化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分册)修改意见电子档

3、《青海省全民健康保障一卡通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卡通建设工程分册)》修改意见电子档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8日

附件:青人社厅函〔2013〕17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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