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离休干部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生活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老干部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离休干部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生活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0〕207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省级各机关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近期,我省部分单位在政策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基数不统一,从而形成离休干部发放待遇的不平衡。按照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规范全省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本人上年度十二月份的基本离休费和除交通费、护理费之外的其他各项津贴补贴为基数发放。

二、企业离休干部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本人上年度十二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交通费、护理费除外)为基数发放。

三、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发生活补贴待遇的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其增发生活补贴按本人上年度十二月份的基本退休费和其他各项津贴补贴(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发放。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统一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六、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干部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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