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享受离休待遇人员住院床位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老干部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享受离休待遇人员住院床位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128号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单位享受离休待遇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单位享受离休待遇人员住院床位费最高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2011年9月1日起,凡享受离休待遇医疗保障人员的住院床位费最高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0元,即: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床位费最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0元∕天提高到100元∕天;建国前老工人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住院床位费最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0元∕天提高到70元∕天。实际住院中床位费低于本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省内其他各统筹地区享受离休待遇医疗保障人员的住院床位费补助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老干部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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