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离休干部抚恤金等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离休干部抚恤金等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等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落实离休干部抚恤金等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2〕12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老干部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民发〔2012〕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6〕2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落实离休干部抚恤金等有关生活待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执行标准
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应按照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
二、离休干部抚恤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的计算
离休干部抚恤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的计算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老干部局《关于规范离休干部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生活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20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老干部局《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青组老〔2012〕2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它生活待遇的落实
机关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及各项国定、省定补贴、津贴及目标考核奖等生活待遇调整时,企业离休干部亦同时间、同条件、同标准享受。
四、资金渠道
企业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离休费、护理费、抚恤金、目标考核奖等)的落实,其资金来源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中列支。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干部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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