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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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12]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10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1元调整为10.6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2元调整为10.7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20元调整为1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3元调整为10.8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对促进我省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予以查处。
2012年11月2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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