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与青海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4]194号
颁布日期:2014-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与青海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4]1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与青海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与青海省总工会

联席会议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省人民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水平,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青发〔2010〕3号)精神,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全体会议精神,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争取政府支持,深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和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力推进工会法治化进程,依法维护和发展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团结动员全省职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实现“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任务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政府工作主要情况、重要部署和涉及职工利益的决策、规章和措施;通报工会组织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部署要求,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依法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和情况;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二)研究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在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青海、实现“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战略任务中建功立业的有关问题;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部署措施;研究加强职工思想引领,做好职工凝心聚力的有关问题;研究立足职工群众多元化、多层次需求,提供更多更高水平的精神性、发展性服务的措施。

(三)研究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开展工作的问题,赋予工会更多资源和手段,促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研究解决工会工作、加强“三基”和效能建设中需要政府支持的问题;研究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政府组成部门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

(四)省政府和省总工会认为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协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按照确定的联席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与省总工会共同对联席会议议题深入研究,做好充分准备,使工会的主张和意见成为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切实可行。

(三)联席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经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协商,可邀请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省总工会有关部室负责同志、地区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同志、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责任分工,经省政府和省总工会领导审定,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政府部门应给予工会工作更多更有力更直接的支持,全力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地实施。省政府督查室联合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强化问责,及时通报,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及时宣传报道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共同商定。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办法》精神,与同级总工会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积极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级产业工会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会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级政府(行政)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省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青政办〔199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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