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0]237号
颁布日期:2010-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规定和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省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5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60元;海西、玉树、果洛州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70元。

二、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办法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门诊医疗补助和报销住院费用,改为统一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共同承担,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为准。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即失业人员按规定先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提供的缴费凭据将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支付给失业人员。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三、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调整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办法,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让失业人员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做好保险基金调剂工作,积极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要深入做好对调整医疗补助办法的政策解释和衔接等相关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效接续,基本医疗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的有效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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