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1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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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10]2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会议有关精神,为规范政府信用融资平台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孵化重大项目、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兴产业、破解社会民生瓶颈问题,以及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融资平台公司运作不够规范;个别州(地、市)县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细化工作措施,通过清理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明确管理主体与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融资担保行为,逐步建立起职责明晰、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监管严格、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督管理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全面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一)全面清理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设立、谁清理、谁监管”的原则,对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对象主要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二)妥善处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债务性质,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级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分类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各地区、各部门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2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股权结构,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商业运作。
4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应依照以上办法进行清理规范。
各级政府今后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四)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信贷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要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需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五)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政府债务的监管职能,坚决制止各种违规担保行为。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为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青海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地、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同时,要在全面清理核实各类融资平台的基础上明确分工与职责,加强对融资平台的管理。对尚未改制的政府性融资平台,要按照“谁设立、谁管理,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及时督导融资平台公司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期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各级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平台改制措施,加快改制进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经营性融资平台和已改制的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三)加强债务管理,积极防范债务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将政府性债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机制,对本级和下级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实施动态监控,随时掌握和了解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和风险状况。凡监测指标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地区,由财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努力防范本地区债务风险。省财政要将各地区的债务管理工作纳入省对下财政管理绩效考核,按照相关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审计工作。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还贷责任,努力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各地区、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政协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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