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09〕48号
颁布日期:2009-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9〕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施工行业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1月15日,西宁西过境公路项目土建第二合同段一构造物钢筋笼倒塌,造成2人死亡;3月18日,海西州天峻县境内刚察至布哈河11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地发生输变电架线塔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3月19日,西宁市城西区商业巷步行街改造工程佳豪国际广场施工现场进行基坑边坡支护工程时,突然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公路、铁路、机场、电力、水利等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上述事故的发生,均集中在春季建筑施工复工时期,充分暴露出我省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意识不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偏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普遍存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业主、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对一些在建工程失控漏管,教训极为深刻。当前,我省各地气候转暖,冻融交错,是建筑施工事故的易发期,同时也是全省建筑施工项目进入全面复工的高峰期,一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抢进度、轻安全的思想有所抬头,建设项目违规开工、施工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违规违章作业等问题突出。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思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正确处理安全与建设、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真正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较大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从即日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一个月时间,立即对辖区和本行业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组织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结合新开工项目的审批和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排查、整治,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对基础开挖、土石方施工、高边坡工程等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和监控,认真检查基坑、基槽侧壁的有效支护。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排查工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强化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施工部位的监控。对深基坑工程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论证审查通过的方案认真实施,切实杜绝违背施工方案违规作业。

(四)切实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拆除工程施工必须选择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严禁无资质承接拆除工程业务。施工单位要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拆除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安全备案等法定手续,坚决杜绝违规、违章、野蛮拆除行为。

(五)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按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层层转包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一般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停工整改,对法定建设手续不健全的一律停止施工;对新建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建设手续不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确保生产安全。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所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要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业方式和组织,确保安全生产,尤其是对重点部位要加强监理力量,切实把好安全关。建设工程参建各方都必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积极创建安全标准化工程,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各类事故。

四、严厉打击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要求,继续严厉查处和打击建设领域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一)未办理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二)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作业的。

(五)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六)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的。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暂扣、吊销证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严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全面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自保意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责任制”,全面强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对新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切实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要继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要严肃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严厉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事故发生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杜绝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等违法行为。对典型事故案例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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