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07〕38号)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将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对参保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实行属地管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包括民办高等、中专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三、参保方式

大中专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对新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筹资标准

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120元。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本人和家庭负担。

为了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社保、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建档立卡,严格审核,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合理。对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分别参加了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中专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分别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并按相关规定享受低保待遇,不再参加以学校为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且户籍转入城镇的大中专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城镇居民低保,经批准后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政策和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取消农村低保待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待遇。

对符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教综〔2007〕27号)认定且未纳入城乡低保的困难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每人每年20元给予补助。大中专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大中专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有条件的高校也可根据大中专学生缴费困难情况给予补助,以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补助水平

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住院补助水平按照《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8〕95号)规定执行,即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为40%,州、地、市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为55%,县、区(或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为70%。其他待遇按照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中专学生需在院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中专学生,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大中专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为做好我省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大中专学生参保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的责任,加强与财政、教育、卫生、民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研究制定适宜大中专学生的具体参保办法和管理方式;要认真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的衔接;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大中专院校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大中专学生讲清讲透政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各大中专院校要利用开学的有利时机,具体做好大中专学生的参保登记组织工作,把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大中专院校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继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支持做好大中专学生日常医疗工作;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衔接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大中专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提高大中专学生预防保健水平。

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大中专学生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并及时足额拨付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资金,落实好对大中专学生的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

各地、各相关部门对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青海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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