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果政〔2009〕6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果洛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省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费、宣传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州、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依照青政办(2007)90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经费。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10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牧委会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5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费由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机关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一案一补”的办法。各县财政根据年终实际调解纠纷件数一次性拔付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原则上规定为每人每天50元的补贴标准,各县根据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规定参与人数和调解天数,发放调解员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监察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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