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表彰奖励及困难教师补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表彰奖励及困难教师补助办法的通知

果政〔2009〕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表彰奖励及困难教师补助办法》已经州委第二十九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果洛州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表彰奖励及困难教师补助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果洛州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

表彰奖励及困难教师补助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奖励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教育工作者、校长,补助因病、因灾或家庭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生活困难的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和奖励

第一条评选范围:全州各级教育行政、督导、教研、招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

第二条评选条件:评选的基本条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扎根高原,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素质教育,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得到教育行政、教研部门认可的优秀教师。

2、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及工作能力,长期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在教育管理、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成果推广等方面有显著业绩,为本地区教育发展出谋划策,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3、在学校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创新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优秀校长。

参加评选的教师、教育工作者、校长必须在我州教育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在全州各级教育行政、督导、教研、招办等部门中产生。

第三条“全州优秀教师”、“全州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州优秀校长”每两年评选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全州优秀教师”、“全州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州优秀校长”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人选的推荐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由州教育行政部门报州委、州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条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州优秀教师”、“全州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州优秀校长”享受一次性奖金,分别奖励3000-5000元。

第六条“全州优秀教师”、“全州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州优秀校长”的荣誉证书,由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制作和颁发。

第七条“全州优秀教师”、“全州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州优秀校长”受到表彰和奖励后,由州教育行政部门组成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团,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巡回演讲活动。全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新闻媒体投送受表彰同志的先进事迹材料,大力弘扬先进事迹,同时,在全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习先进活动。

第八条“全州优秀教师”、“全州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州优秀校长”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全州优秀教师”、“全州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州优秀校长”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教育行政部门报请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州优秀教师”、“全州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州优秀校长”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二章困难教师补助

第十条补助范围和对象:全州中小学校专任教师中具备以下条件的:

1、教师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

2、教师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生活困难的;

3、教师家庭人口众多,且家庭其他成员无固定收入的;

4、单职工家庭中有2个以上子女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补助程序:

(一)申请: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州属学校的直接向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教育行政部门经过初审后,提交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助果洛州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书面申请必须如实讲明造成困难的原因,说明医药费总额和本人负担比例、本人负担能力、家庭其他成员年收入状况等。补助申请报告需附困难教师所在县相关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

1、定点医院、医药费报销发票复印件,县教育、医保部门证明;

2、学校和县教育、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子女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相关证明及招生部门证明。

(二)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在5000-20000元之间掌握。

(三)支付: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补助金额支付补助金。原则上补助一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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