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果洛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果洛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果政办〔2012〕14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拟制的《果洛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业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果洛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果洛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和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卫生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医务人员绩效为导向,创建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广大医务人员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是事业单位改革特别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力,对于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推进、平稳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要兑现到位。因此,在制定实施方案和确定相关标准时,既要“快”,更要“稳”。

(二)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尊重医务人员主体地位,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的特点。

(三)公益为先、注重实绩。坚持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职能,注重医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四)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鼓励工作人员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能力及服务水平,推动单位加快发展。

四、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五、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六、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按照与我州卫生事业单位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为主要依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批准。

七、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为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项目和标准,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自主搞活内部分配,不能搞“一刀切”,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施绩效工资的有效形式。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八、相关政策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精神,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岗位性津贴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各项津贴补贴和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均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在单独发放。同时,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今后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2006年工改时差额事业单位保留部分)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经批准在不同类岗位兼职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确定。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号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鉴于我州已发放退休人员补贴,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补贴仍按现规定执行,退休时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九、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补助,按医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州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十、组织实施

(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和政策宣传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三)州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维护单位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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