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司法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地区司法局二0一0年四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优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区社会总体上保持和谐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许多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秩序。人民调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贴进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灵活便捷等特点和优势,能够早发现,主动预防,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2.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调解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的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利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调解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建设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多措并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3.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工作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和城镇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着力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创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健全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调解组织为主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需求。
4.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进一步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学生村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使我区的调解员队伍向专业化迈进,以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应配备2-3名人民调解员,厂矿、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要建立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建立分层次培训网络,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庭审等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能力。
5.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有”(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六统一”(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标准。进一步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会审、回访等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
6.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为协调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要把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有效整合多种调解力量和资源,积极构建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各县要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矛盾纠纷调处指导中心,积极调处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纠纷。乡(镇)矛盾调处中心负责组织、分流、督办一般矛盾纠纷和调处较大矛盾纠纷,实现“大事不出乡(镇)”。同时,在辖区内组建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负责排查收集各类矛盾纠纷等重大信息,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在农村(社区)主要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现“小事不出村”。
三、加强领导,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7.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地、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依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90号)执行;乡(镇)调委会每年按1000元补助;村(社区)调委会按每年600元补助;调解员补贴按成功调解一般纠纷、登记在册每案补助50元;成功调解疑难复杂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100元。同时,地县司法部门要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加强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承担着组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05]11号)的要求,有效整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将警力向基层加强,按规定为基层司法所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抓住国债投资基层司法所建设机遇,落实配套资金,全面完成司法所建设任务。
9.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人民法院联合开展诉前、诉中人民调解工作。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在当事人起诉或申请立案时,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助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案件进行调解。
10.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考评、奖惩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强化督导,加大查处力度,对因信息漏报、瞒报、不及时上报或因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和激化,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调解员和信息员的责任,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地区每两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表彰会议,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1.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发现培育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干事创业的热情,促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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