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发〔2012〕20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08 | 失效日期:2017-11-14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德州市城建档案馆(德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是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科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城建档案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筹资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区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二)对中心城区的地下管线工程数据和资料,进行普查管理、动态更新和维护利用;
(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查阅服务;
(四)对市辖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检查;
(五)做好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城建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咨询、利用、服务,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市建设信息中心。
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城市规划、资料档案;
(二)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缺少《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补办。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和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资料或现状图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五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移交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确认无误后,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必备要件。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城建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文件要求,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和监控、消毒、智能化管理等设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扩大服务功能,提供预约上门服务,深入建设施工现场,帮助立卷整理,简化程序。建立城建档案信息网络,汇集工程档案信息,实行网上检索、查阅、咨询和提供利用,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按照国家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工程档案委托整理、声像档案摄制、地下管线测绘和档案查阅、信息咨询、利用等服务,可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
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属于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包括工程档案整理费、管线测量费、声像档案拍摄编制费、电子档案编制费等与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报送)、查询有关的各项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补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