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工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工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字〔20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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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工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施工车辆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全市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级、各部门和施工单位雇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车辆。各级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当站在安全生产的高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所用施工车辆必须牌证齐全、按时年审;严禁雇用无证驾驶、无牌挡牌、假牌套牌、拼装报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车辆参与施工。
二、施工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管理。不得有超速超载、闯禁行区、闯信号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确需在市区通行的,应持单位证明和合法有效证件到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夜间22:00—凌晨6:00不得施工扰民。
三、一切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当切实保障务工人员人身安全。要将进城务工农民不得集体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及拖拉机、驾乘摩托车必须有牌有证且戴安全头盔等作为一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纳入管理、负责监督、落实奖惩。
市纪委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问责。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治安、刑侦等部门加大对施工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该拘留的拘留,该强制报废的强制报废;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驾驶人,交警部门应当联合媒体予以曝光,并配合治安、刑侦等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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