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东政字〔2012〕28号
颁布日期:2012-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2〕3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一)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我市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以下标准:以2011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737元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上线(预警线)为22%,下线为6%。

(二)企业职工工资应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少于0.4%。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属、省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驻鲁部队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二、基本要求

(一)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2.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

3.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企业在岗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三)合理确定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增长分配。

1.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一线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资幅度。

2.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也不能增长。

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行政区域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一)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实施方案,须经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逾期未备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企业进行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时,同时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并附以下材料: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上一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的审核意见,经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职工花名册。

(三)企业按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各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同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经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职工花名册报主管税务部门。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应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把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提高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列入议事日程,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内容,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失衡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并记入企业诚信评价档案。

(三)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务管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备案审核工作。(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要建立长期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定期互通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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