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东政字〔2010〕61号
颁布日期:2010-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东政字〔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60元调整为9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9元调整为9.6元。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东政字〔2008〕1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各县区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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