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12〕21号
颁布日期:2012-07-03失效日期:2014-07-02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实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一步强化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公开招聘、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招收对象

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设置。从事防火工作的分为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分为战斗员、消防车驾驶员等岗位,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分为维修、炊事、卫生等岗位。

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防火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具有中文、计算机、法学、建筑、管理、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消防战士,有驾驶、维修和炊事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市公安消防部门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确定是否续签。

第四章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九条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高危补助、绩效津贴和奖励工资等项目组成。工资水平与承担的高危型职业相适应,一般按高于本地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5%-20%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

试用期间工资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且不低于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

第十一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补贴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考核认定。

第十二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从事防火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从用工之日起,实行轮休制度,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第五章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参照对现役官兵日常教育管理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管理计划,所在大、中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每季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占10%。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每季度给予绩效津贴;连续2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发放奖励工资;连续2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期间只发放不低于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

第二十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励、伙食补助费、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高危补助、被装费等,人均年度经费不低于40000元。

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要根据经济增长比例逐年提高,由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八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申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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