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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 文号:菏政字〔2014〕30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
菏政字〔201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标准由退休公办教师退休费标准的80%提高到100%,由各县区根据各自具体标准予以落实。
二、退养民办教师的其他待遇(医疗保险、抚恤金、遗属补助等),参照各县区同类退休公办教师执行。
三、退养民办教师新的待遇标准,自2014年8月起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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