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文号:菏政字〔2014〕30号
颁布日期:2014-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

菏政字〔201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标准由退休公办教师退休费标准的80%提高到100%,由各县区根据各自具体标准予以落实。

二、退养民办教师的其他待遇(医疗保险、抚恤金、遗属补助等),参照各县区同类退休公办教师执行。

三、退养民办教师新的待遇标准,自2014年8月起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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