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菏政字〔2014〕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320元(估基数)为基数,确定了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2%(人均月增资353元)。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0%(人均月增资588元)。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人均月增资118元)。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保障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工资权益。

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各县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类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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