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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菏政字〔201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现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00元/月、12元/小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菏政字〔2013〕1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将最低工资标准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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