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文号:菏政字〔2012〕25号
颁布日期:2012-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菏政字〔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2〕33号)精神,现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50元/月、10元/小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原菏政字〔2011〕22号文件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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