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

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卫基层发〔2014〕1号),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的生活补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菏泽市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自2015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原为菏泽市户籍现已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

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的计算,以其自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执行。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认证办法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区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重点进行。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或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资料等),由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4年1月1日前离岗,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须符合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规定的条件,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由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街道)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仅限一人。经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审核留档,证明人须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订《承诺书》并按手印。

3.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要将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4.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因户口迁移出(入)县区、市等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的,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和有关部门为名额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变更名单由乡镇(街道)在一个月内审核上报,县区审核,市终审核定,报省备案。

(二)认证工作年限。

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和宣传发动阶段。

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区工作方案,并成立县乡两级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织领导机构、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方案确定后,各县区、各乡镇(街道)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本次调查摸底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告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

(二)认证阶段。

1.符合条件的个人向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公开承诺并提供物证资料和证人名单。

2.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人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人证言在全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

3.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对第一次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公示后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乡镇(街道)。

4.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反馈的审核结果在全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

5.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公示结果报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由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核定,核定的结果在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政务公开栏和乡镇(街道)政府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三)汇总上报阶段。

第三次公示后的结果由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查批准,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认证信息统一录入“山东省乡村医生认证信息管理系统”,由市汇总后,报省备案。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四)补助发放阶段。

经县区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六、资金统筹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以县级财政筹措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七、政策衔接

已出台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县区,要统筹做好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确保年满60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助水平不低于本意见标准。对于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在其年满60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视为离岗,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可由各县区通过引导鼓励参加较高档次的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将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把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县乡责任。向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工作,县区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乡镇(街道)。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活补助代为发放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生活补助发放提供保障。

(四)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各县区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着眼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以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为契机,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新聘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确因工作需要,可采取返聘等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五)搞好政策解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意见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六)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

http://www.heze.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502131706068072957.pdf

2.承诺书

http://www.heze.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502131706288549396.pdf

3.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申请登记表

http://www.heze.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5021317081265449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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