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统扣统缴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统扣统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菏政办发〔2015〕3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统扣统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优化工资发放扣缴程序,防范代扣代缴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5年10月份起,财政统发工资代扣代缴款项由财政部门直接统扣统缴拨付至有关经办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统扣统缴的人员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市属事业单位中所有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国家正式职工。
二、统扣统缴项目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个人所得税。
三、统扣统缴程序
(一)预算单位。按月将核定后的本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统扣数据通过财政统发工资专业网络录入工资发放系统。
(二)财政部门。将单位申报的统扣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核实由财政部门统扣的个人所得税数据,进行集中统扣,并通过国库单一帐户按月直接将统扣统缴资金划转至相应经办机构专设帐户。
(三)代发工资银行。工资发放后,及时向预算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为预算单位和各经办机构提供对帐依据。
(四)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规定,按月办理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等预算单位人员缴交数据的变更和缴存手续。
四、强化责任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资统扣统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序推进。预算单位要及时、准确、真实地填报统扣项目数据,增强透明度,每月进行统发工资及统扣统缴款项公示。代发工资银行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再为预算单位代扣其他任何款项,并及时提供当月工资明细表,为预算单位提供工资存档、对帐依据。经办机构要加强统扣资金管理,指导预算单位及时办理统扣资金缴存、对帐手续,确保统扣资金及时计入个人帐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