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牡丹英才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牡丹英才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4 | 失效日期:2017-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牡丹英才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牡丹英才建设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9月5日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牡丹英才建设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升我市人才竞争力,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牡丹英才,是指在我市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者和技术专家以及在全市新兴战略产业基地、煤电化工基地、石油化工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商贸物流基地和文化旅游产业等重点领域中,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专业能力较强、贡献比较突出、综合素质全面、得到行业领域内广泛认可的中青年优秀人才。
第三条牡丹英才建设工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牡丹英才建设工程,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发展。紧紧围绕省委打造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发展“五大基地一大产业”来进行,做到着眼全局、紧扣中心、服务发展,确保牡丹英才建设工程的实效性。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既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增强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突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
(三)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改革传统的人才选用模式,创新人才引进、使用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市内现有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最大限度地延揽市外、海外高层次人才。
(四)坚持好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明确标准条件,严格选聘程序,宁缺勿滥。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牡丹英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为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本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
(二)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1、近5年内承担过市级以上重点课题,尤其是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菏泽市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2位)或国家、省重大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
(三)科技或理论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在全市学术界公认为某一领域、学科的带头人。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战略性构想和创新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本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本科以上学历,在第一线从事科研、技术攻关等创新性工作。
第六条每年能在菏泽工作8个月以上,柔性引进的市外、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也可直接参加评选。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牡丹英才选拔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牡丹英才选拔公告;
(二)根据选拔条件,一般由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可直接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牡丹英才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公示3天无异议的,交由市牡丹英才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对综合考察合格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牡丹英才名单,经市级以上媒体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委、市政府,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推荐申报牡丹英才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菏泽市牡丹英才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享受待遇
第九条牡丹英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放政府津贴5000元。
第十条牡丹英才是我市各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的重要后备力量,纳入菏泽市高层次人才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部分成员参加市情省情国情考察、业务咨询活动,不定期选送部分学员到国内外名牌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每年组织牡丹英才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在单位每年安排牡丹英才为期不少于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二条牡丹英才及其所带团队,可按照一定比例参与对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的收益分配。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牡丹英才申报科研项目、成果推广和技术创新时,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给予经费支持,为牡丹英才发挥自身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建立牡丹英才工作站,组织开展重大科学技术研发攻关、巡回讲学和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牡丹英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四年,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六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牡丹英才档案,对牡丹英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
管理期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管理期内工作业绩突出的进行强化支持,对贡献特别突出、成果显著,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重大过失,考核认定不合格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牡丹英才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管理期间不再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牡丹英才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评,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继续保持牡丹英才称号,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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