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菏政办发〔2010〕88号
颁布日期:2010-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此项政策在部分企业特别是困难、破产企业中仍未得到落实,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深入宣传推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标准及范围。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退休时,按照市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经费渠道。

1.正常运转的企业,补助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商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商解决。

(三)发放方式。

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的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

2.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上年度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和前几年度未参加登记确认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市属企业中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属地原则,由牡丹区、菏泽开发区等属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调查登记,县区属及以下、其他各类企业由县区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调查登记,核实、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登记确认情况汇总,并于1月31日前报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办公室和县区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依据登记确认情况,企业有能力支付补助未支付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经市、县区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破产、困难企业的,其符合领取条件未领取补助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登记手续。

3.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2月20日前将破产、困难企业中应发放补助的人员情况和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政府。市、县区政府分别根据本级人口计生部门所报情况统筹资金,每年3月5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本级人口计生部门,市属企业所需资金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拨付企业所在县区。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3月20日前以“直通车”形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手中。

各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3月25日前将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及《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30%补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四)破产、困难企业认定。

1.为进一步做好市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市政府确定成立由市人口计生、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菏泽市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市属破产、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对县区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也要参照市里的作法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区属及以下破产、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2.破产企业的认定以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法院破产文书或有关文件为标准;困难企业由同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工资发放、生产经营、养老保险缴纳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后依据具体标准认定。各县区困难企业认定标准,要报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3.无力支付补助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向市、县区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认定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结论,认定情况及名单报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

4.2009年以前的破产、困难企业的认定分别由市、县区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进行一次性集中认定,认定结果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从2011年开始,每年2月15日前组织一次破产、困难企业认定。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国资、商务等部门要了解、掌握其主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掌握提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间证明;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补助政策落实较好的县区,市级将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自2010年起,此项政策的落实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专项考核,加大分值,政策落实不到位和省专项考核被扣减分数的县区,除相应核减奖励资金外,取消参加评先创优资格。

附件: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30%补助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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